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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参谋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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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参谋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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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参谋,职责,公司法律

     

  公司法律参谋及其职责  从广义上讲,凡是常常性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或匡助的法律专业人士都可以称作是公司法律参谋,包括专职的公司法律参谋也包括为公司提供兼职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大学教授等。

     狭义上而言,公司法律参谋应该仅指具备企业法律参谋执业资格,在公司里担任特定法律参谋工作职务,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专职法律工作职员。

     如1997年原国家经济商业委员会发布的《企业法律参谋治理办法》第2条划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参谋,是指具有企业法律参谋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职员。

     ”等于采用了狭义的法律参谋概念。

     并且根据《企业法律参谋治理办法》第5条第2款的划定,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员,只能称为助理企业法律参谋。

     实际上,大部门无法律参谋执业资格而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参谋工作的职员同样也被人们称作企业法律参谋,可见上述划定并未在实际糊口中完全得到普及。

     因为广义上的两种法律参谋在从业要求及从业机构,服务对象范围,职责任务,与公司的紧密程度以及规范轨制上的众多区别,其实不宜将两者混为一谈。

     故本文中所称的法律参谋,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专职法律参谋。

       《企业法律参谋治理办法》第9条划定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参谋的职责,避免了办法出台之前法律参谋职责不明,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但正如该办法第三条划定的那样,企业法律参谋在企业中所真正施展的作用,也不外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顾问和助手”。

     即使总法律参谋是企业的高级治理职员,能介入企业重大经营决议计划,也不外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而已,仍属于“谋士”的行列。

     即企业法律参谋机构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外是一个咨询部分,绝管能通过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重大经营决议计划施加影响,但从根本上无权制约企业领导的终极决议计划。

       2004年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颁布并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参谋治理办法》则赋予了企业法律参谋更多的权利义务,不再将企业法律参谋界定为“顾问和助手”的角色,并夸大了企业法律参谋“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从而将企业法律参谋在公司经营决议计划中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晋升,企业法律参谋的参与也更夸大事前和事中的防范阶段。

     但总体说来,企业法律参谋在公司管理结构中仍是处在决议计划辅助人的地位,无论是法律参谋机构仍是企业总法律参谋,都不拥有企业决议计划中的牵制气力。

     其弊端显而易见: 一方面在决议计划者的指挥和领导下,企业法律参谋的独立性难以体现,在信息获取上也相对较晚甚至不全面,对于企业将来面临的法律风险不易作出理性的判定;另一方面,企业法律参谋的的核心作用施展取决于决议计划阶段企业法律参谋提供的法律意见的权势巨子性和约束力,辅助机构和职员的地位不足以使企业法律参谋的法律意见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因此,现代企业欲防范,控制和规避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还必需充分正视和施展企业法律参谋在经营决议计划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