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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留意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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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留意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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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全,留意,财产,题目

     财产保全是在民事诉讼阶段泛起的一项措施,财产保全方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正当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财产保全的方式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区分不一样的方式。

     那么关于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留意的题目有哪些?下文中,律师365小编将为大家做具体的解答。

     1.对于申请人自己申请的财产保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划定通知其提供符正当律划定的担保,用不动产作担保的,应当责令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书原件到法院典质,待案件结案胜诉时再退归;用存款作典质的,则除了责令其提供存款单或者存折附案卷外,法院还应当依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存款予以冻结,以防止申请人败诉后提前支取作为担保典质的存款。

     2.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划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入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谓"必要时”,按照笔者的理解,也就是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争议财产等行为,只要当事人存在以上情况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今后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当然,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留意方法,绝量避免对保全的对象造成损失,这样更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3.在采取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杜尽乱保全案外人财产的现象发生。

     实践当中笔者发现,一些申请人想当然的以为被告使用的一些财产属于被告,好比车辆,房产等,因为我国实行了特种物品登记据有轨制,因此,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之前,应当留意调查取证,固定好证据,对于确实属于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经由调查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应当及时对申请人行驶释明权,告知其自动撤归申请,拒不撤归的,裁定驳归申请。

     4.慎重查封工程款。

     在实践当中,一些申请人以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正在做工程,便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所做工程总工程款申请财产保全,实践当中我们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前,应该先到相关部分调查,确认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所做工程的盈余额后,就工程的盈余额部门入行查封,冻结比较可行,假如仅仅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数额入行冻结,实际执行时又没有那么多工程款可供执行时,则申请人去去会找人民法院的麻烦,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财产保全裁定确定的数额执行,到那时,我们就会陷进不断的涉诉信访当中,因此,为杜尽这种现象,我们办案法官在查封工程款时,一定要留意到发包单位调查核实,确认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所做工程的盈余额后,我们再就工程的盈余额部门入行查封,冻结就行了,千万不要申请多少就查封,冻结多少。

     5.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举行听证,对于确实查封了案外人财产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对于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收拾整顿了关于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留意的题目,但愿能够对大家有所匡助。

     假如您在财产保全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题目,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律师365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