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资产重组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有什么,承运人,权利义务,运输

     【为您推荐】夏津县律师玄武区律师河间市律师渭滨区律师富蕴县律师盐都区律师淮阴区律师玉环县律师在运输合同当中,不管是作为承运人仍是托运人,自运输关系建立之日起双方就互负权利义务。

     但是很显然的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不同,当然需要详细履行的义务也是不一样的。

     那到底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什么权利义务?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入行了解。

     一,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什么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承运人的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用度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商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用度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

     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尽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绝快了债运输用度。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划定,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假如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题目另有商定的,双方则遵守此商定。

     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用度和实现留置权的用度。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合法理由拒尽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划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峻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不乱,法律创设的提存轨制的目的恰是为了使这一不不乱的财产关系得到不乱,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回于消灭。

     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据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

     提存与了债发生平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

     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用度及其他用度亦由债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用度。

     通知义务是基于老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二,托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权利: 要求承运人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商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哀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义务: 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用度的义务。

     现实中,因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因此也就导致了他们所能享有的权利不一样,当然需要履行的义务也是不同的。

     至于其中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什么权利义务,律师365小编在上文中入行了比较具体的讲解,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3-2006:23:14”,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