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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企业能否对员工做出新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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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企业能否对员工做出新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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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企业对员工做出解雇,除名,辞退等决定而与员工产生劳动争议,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在审理历程中,企业可否变动解雇

  企业对员工做出解雇,除名,辞退等决定而与员工产生劳动争议,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在审理历程中,企业可否变动解雇,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置惩罚呢?这是用人单元很是体贴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被处置惩罚后原单元可否再行处置惩罚的复函》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相干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企业解雇,除名,辞退职工产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历程中,企业如变动解雇,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置惩罚,职工一方当事人赞成自行息争的,申说人应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可按撤诉处置惩罚。

    

  职工差别意的,企业应将差别于原决定的新的处置惩罚意见在仲裁庭调整或裁决时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置惩罚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法则》举行处置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