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

医疗事故需1定程度才赔偿?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公司顾问

当前位置 : 首页 > 公司顾问

医疗事故需1定程度才赔偿?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公司顾问

* 来源 : * 作者 :

       问:我妻子在1家 病院望病,因为医生的粗心导致错诊,使得治疗期被拖长了近两周,但没有造成什么严峻后果。

    可是我们为了治病多花了很多冤枉钱,也给她本人带来了更多的精神痛苦。

    我们要求病院给我们1个说法,并赔偿我们的损失。

    可是病院立场很强横,以为医生的行为并没有给患者身体带来什么损害,拒尽赔偿。

    我想请教律师:像病院这种误诊行为,没有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的损害,属于医疗赔偿范围吗?也就是说我们家可以要求病院支付我们因医生误诊而多花的医药费呢?  答:以为只有造成严峻的医疗损害后果才能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说法源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划定,该《办法》现已废止。

    该《办法》将医疗过失行为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造成严峻后果的为医疗事故,而对未造成严峻后果的1般医疗损害后果以医疗差错对待。

    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也就得不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取消了医疗事故必需存在严峻后果的尺度。

    以去所说的医疗差错已被纳进现行医疗事故之中,受《条例》的调整。

    《条例》)第2条划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流动中,违背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我们可以望出,任何违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只要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

    《条例》第4条划定将医疗事故分为4个等级,其中4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显著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所以原《办法》中的医疗差错当属现行《条例》划定中的4级医疗事故。

      与《条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尺度》以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细致等级。

    因此依据现行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划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不以患者受到严峻损害后果为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病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差错,既是没有造成严峻后果,也可以要求医疗事故赔偿。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