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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誉商标实行“事后认定,被动保护”轨制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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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誉商标实行“事后认定,被动保护”轨制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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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誉商标得认定是对驰誉商标实施特殊保护得条件,在我国,驰誉商标得认定包括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得认定属于行政认定,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得有关划定,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驰誉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誉商标。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誉商标得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得哀求,在查明事实得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4条得划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誉商标。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驰誉商标入行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驰誉商标作出认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商标民事侵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驰誉商标得申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得主张商标驰誉得有关证据材料入行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驰誉得认定。

    人民法院受理得商标侵权纠纷中涉案商标是否驰誉,是审理和判决得基础。

    因此,赋予人民法院驰誉商标认定权是其履行审讯职能得需要,也是商标执法工作得需要。

     无论是行政认定,仍是司法认定,都采取"个案认定”,并都是依商标所有人得哀求启动得。

    当事人未主张得,商标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主动认定。

     对驰誉商标得认定效力,只在个案中有效。

    经认定机关认定得驰誉商标,其效力仅在发生争议得本次案件中有效,不能当然地合用到其他争议案件中。

    也就是说,当发生新得争议时,驰誉商标所有人还必需再次提供其商标构成驰誉商标得证据材料,由认定机关再次予以认定。

    这样划定,符合驰誉商标动态保护得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驰誉商标得认定和保护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已达到国际公约要求得最低保护尺度。

     魏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