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

住所地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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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

      住所地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在人民法院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当委托内地的执业律师、香港的法律执业者、澳门的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作为代理人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但是,获准在内地律师执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即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可见,即使具有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也不得接受委托在内地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涉港澳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涉港澳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取得和提交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涉港澳民事诉讼证明材料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证据,应当经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当事人提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的证据。可径在中国内地使用,无须办理确认手续。在涉港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需要调取存在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根据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分别委托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法法院代为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