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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轨制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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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轨制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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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城乡养老保险轨制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轨制衔接题目,维护参保职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
关键词: 养老保险,衔接,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轨制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轨制衔接题目,维护参保职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划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划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轨制的职员。

     已经按照国家划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轨制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职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春秋(含待遇领取春秋)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占有关划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进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进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划定的领取前提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职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进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职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轨制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划定回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职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进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进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职员从职保转进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进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职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前提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职员若在统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津贴)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职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

     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职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轨制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职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轨制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职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划定前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职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轨制衔接前提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职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轨制衔接的各项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职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职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宣布,利便参保职员办理养老保险轨制衔接手续。

     建立全国同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入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职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轨制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3年月日起施行。

     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划定为准。

     关于《城乡养老保险轨制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笼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轨制已经全面建立。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夫工在内的3亿参保职员(其中参保缴费职员2.27亿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轨制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题目划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

     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轨制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轨制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笼盖4.59亿人(其中缴费职员3.28亿人)。

     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轨制推入过程中,绝早解决不同轨制之间的政策衔接题目,更好地保障泛博城乡参保职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暖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进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乞降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职员权益,操纵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轨制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就有关题目说明如下: 一,关于合用范围《暂行办法》合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轨制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轨制的职员;而在某一种轨制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职员,应按照各轨制自身的划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合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合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员;已经按照国家划定领取各轨制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员,因为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合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暂行办法》划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职员在达到职保划定的法定退休春秋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

     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进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进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划定的领取前提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这一划定的枢纽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

     这主要是考虑: 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入城务工的参保职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活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职员的事务负担,也轻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同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职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治理本钱。

     《暂行办法》划定,参保职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进地申请实时办理轨制衔接手续。

     这主要是考虑: 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轨制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职员的权益。

     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前提《暂行办法》划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占有关划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进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进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 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轨制都划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前提,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

     因此,划定只要知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进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职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职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因为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划定从职保转进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施展"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职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暂行办法》划定,参保职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进职保,仍是从职保转进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 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门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职员在不同轨制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

     划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门)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职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划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

     这是由于: 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轨制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职员的基本糊口;新农保,城居保轨制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

     假如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轨制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

     在职保轨制内跨地区转移划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职员的个人权益;参保职员从职保转进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暂行办法》划定,参保职员从职保转进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职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进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划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轨制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

     假如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朴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合错误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

     假如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入行比例折算,则会泛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即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

     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进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职员更有利,因此划定不予折算。

     但对于职保转进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职员,为了避免泛起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划定其各项轨制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职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暂行办法》划定,参保职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

     这主要是考虑: 新农保和城居保在轨制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职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题目《暂行办法》划定,参保职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统一年度内泛起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划定的基本背景是,从轨制设计,运行要求上望,不应答应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因为不同轨制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职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详细划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活动就业职员在统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针对这一题目,《暂行办法》划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存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绝可能减少相关职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暂行办法》划定,对于参保职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存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这样划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独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存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职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题目的说明《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轨制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然性做出划定,认为参保职员提供利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视。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划定了一些接续办法。

     为同一规范操纵,保障在全国范围活动的参保职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划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精益求精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