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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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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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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是我国经济体系体例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轨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的条件和保证
关键词: 浅谈,社会保障,我国,法律

     

  [内容摘要]: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是我国经济体系体例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轨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的条件和保证。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轨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枢纽词]: 社会保障;轨制;完善;措施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轨制是国家的基本轨制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

     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轨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现代的社会保障法律轨制是伴跟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产业社会的迈入而产生和发铺起来的,本身就是社会提高的一种表现。

     在天然经济社会里,社会成员的糊口保障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体现为家庭自我保障,并未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轨制。

     近几年来,中国社会保障轨制改革和发铺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

     经由共同努力,中国已经在社会保障轨制领域取得了三个方面的突破性入铺,即形成了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糊口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三条保障线,为中国的社会保障轨制增添了新的内容,为经济体系体例改革的顺利入行和社会的不乱施展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轨制的现状  完善的社会保障轨制应是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

     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凋零,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基础相称薄弱。

     党和政府高度正视社会保障工作。

     1951年 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轨制的基础。

     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顿等方面的划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顿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轨制,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轨制的优胜性。

     这一轨制的建立,在相称长的时期内,对发铺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糊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体例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向产业社会迈入,经济结构入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式;过往在计划经济体系体例下形成的社会保障轨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铺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系体例改革的制约因素。

     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重的挑战,急需入行改革。

     根据当前两种经济体系体例转换过程的实际,社会保障法律轨制改革需要一个渐入过程,要坚持低水平,广笼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 “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门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转变。

     近两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轨制的改革和发铺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已经形成了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糊口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的“三条保障线”轨制。

     在此基础上,按照“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治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入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法律轨制改革。

       社会保障轨制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划定: “国家依照法律划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的退休轨制。

     退休职员的糊口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五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迈,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匡助的权利。

     国家发铺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糊口,抚恤义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匡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糊口和教育。

     上述宪法划定,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轨制的立法根据和最高法律准则。

     ?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轨制存在的主要题目  (一)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轨制的核心内容,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同一的,合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轨制,社会保险用度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治理也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顿的立法相称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很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划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同一的社会保障轨制被分割。

     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笼盖面小,保障程度差。

     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纠纷入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因为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占有效的法律划定对社会保障争议入行仲裁或判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轨制。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

     但是,我国自1979年以来,却没有制定和颁布实施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轨制被分散划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

     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

     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严峻缺陷的系统,无法施展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

     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

     正当的筹资机制,不乱的保障机制,严格的治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视机制都不够健全。

     社会保障监视机构没有与治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职员,失业职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对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四)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轨制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

     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铺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 ——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假如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不乱和权势巨子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 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

     能起“不乱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轨制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条件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活动方能顺利实现。

     而我国过往的有关社会保障轨制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缺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入行,而且从长遥来望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不乱和发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