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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了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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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了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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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案情简介:公司逾期不年检被吊销,而股
关键词: 债权人,清算,带了,债务

       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案情简介: 公司逾期不年检被吊销,而股东怠于清算,债权人将公司与两名天然人股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名天然人股东对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了债责任的哀求。

     被告股东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并且出资全部到位,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法院没有采纳,而是支持了原告诉讼哀求。

     终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讯决,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扼要评论:   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的划定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从成立之日起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股东只要在其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魅力所在。

     但是股东的这种有限责任很轻易被滥用,这就使“揭开公司面纱”轨制诞生。

     当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者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为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详细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可以否认涉案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股东对于涉案公司债权人或者特定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划定公司股东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泉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我国公司法还严格划定了当公司解散之时股东的及时清算义务,这项划定也是为了及时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百八十四条划定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划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泛起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入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入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入行清算。

     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题目的划定(二)》中对股东不履行及时清算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划定。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按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共2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入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长短常准确的也长短凡人性化的,法院充分保护清偿权人的正当权益并且也是对股东的怠于行使法定责任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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