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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划定的公司解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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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划定的公司解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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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划定的事由而休止业务流动,开始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
关键词: 划定,解散,方式,新公司法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划定的事由而休止业务流动,开始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状态。

     除合并,分立解散以外,公司因不能存续的事由导致的解散,均是公司终止过程或程序的一个出发点。

     
 最新公司法第181条划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划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泛起;(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划定予以解散。

     
 从新旧公司法的对照来望,关于公司解散的划定发生了如下几个主要变化: 
 第一,公司解散的原因入行了回并。

     原来的条文是分散划定的,现在合并在一个条文内。

     1-3项是任意解散,4-5项是强制解散。

     这样划定能使人一目了然,对公司解散有一个整体概念。

     
 第二,新划定将原来192条划定的责令封闭一项内容扩大到三项内容,即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者被撤销。

     关于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原公司法没有明确是否就是责令封闭。

     实践中泛起扯皮现象,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是否要入进清算程序?是谁启动和负责清算程序?均不清晰,导致一部门公司不入行清算,债权债务不了了之。

     有权依法责令封闭的可以是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也可以是其它政府部分,但有权吊销营业执照的只能是工商行政治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