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如何解释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
1, 司法协助得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得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得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得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1定得诉讼行为。
司法协助可分为:1般司法协助,即代为投递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得承认与执行。
2, 1般司法协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定,1般司法协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哀求,代为投递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
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司法协助。
有两种途径:1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划定得途径入行;2是没有条约关系得通过外交途径入行。
此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投递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背中国得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得事项不得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得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院哀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得,应当提交哀求书以及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划定得其他文字文本。
我国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划定得程序入行,外国法院哀求采用特殊方式得,也可按照其哀求得特殊方式入行,但哀求采用得特殊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
3, 对外国法院裁判得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得裁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得,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1是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是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得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
哀求承认与执行得外国法院得裁判必需是发生法律效力得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确实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得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入行审查。
如外国法院得裁判符正当定得执行前提,并且其内容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得基本原则,不违背我国得主权安全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
4, 对外国仲裁裁决得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得,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锝或财产所在锝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得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