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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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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破产重整清算律师
关键词: 一次开庭审结

1.实行“一次开庭审结”的方式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所谓“一次开庭事结”是指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次开庭审理即裁判结案的审理方式。实行“一次开庭审结”的方式,既与所审理的案件特点相符合。也与所适用的简易程序相适应。此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讼累和减轻人民法院的受案负扣。

需要指出的是。"一次开庭审结”。其仅为一般性的原则或要求,所以,在设置和贯彻此项原则时,需要预留灵活应对的空间。此外,在实行“一次开庭审结”方式的同时,还应维护“公正”与“效率”之和谐关系,换言之,在追求“一次开庭审结”的效率时,不能以牺牲当事人之诉讼利益为代价。有鉴于此简易程序规定》作出了“一次开庭审结”之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例如,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鉴定等情形下,案件就难以“一次开庭审结”,还需再次开庭审理。

2.庭审小结

所谓庭审小结,是指在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案件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所进行的概括性总结。庭审小结,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其对于增强审判的“透明度”,提升裁判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通过庭审小结,可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某种程度的“预断”,这有利于促进和解或调解。

在简易程序中,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结合案件争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同意调解的,审判人员当即主持调解。

3.关于程序转换

这里所指的“程序转换”,是指案件由适用简易程序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之情形。根据《简易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例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已超过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应及时将该案转人普通程序审理。对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在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也即在简单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