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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使用供精和供卵进行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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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使用供精和供卵进行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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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使用供精和供卵进行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代理母,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

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子女。 考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 

时至今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尚无明文法律规定,少数国家的有关立法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形成亲子关系,这点已基本成为共识。如《美国统一亲子法》规定,在使用第三人精子的情况下,丈夫必须书面承诺,并要求经夫妻双方签字,法律对丈夫和胎儿的自然父亲同样对待。精子的提供者在法律上不视为胎儿的父亲。德国在1991年颁布了《胎保护法》,其中规定只允许在婚姻关系内进行人工授精。如果丈夫不育,可以用另一男子的精子进行体外授精。1991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不论所生子女是否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由于人工生育子女是一个较新的问题,国际私法对此尚无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定。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跨国因素或外国因素的人工生育子女与父母关系问题。鉴于不少国家法律法规都认可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视为婚姻子女的做法,人工生育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法律适用可以参照婚生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般来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二是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适用父母的属人法

如意大利民法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的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的本国法。

2.适用子女的属人法

目前一些国家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主张在这个问题上适用子女的属人法,如波兰、匈牙利、瑞士、日本等国采用这一原则。1989年修改的《日本法例》规定,亲子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