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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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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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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增补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律要求?“增补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划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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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律要求?“增补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划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用度的负担等。

     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商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增补”使其变成有商定;对于主合同中商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增补”使其变成商定明确。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增补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长短主要条款。

     假如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增补”。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划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 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目条款。

     这些条款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

     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

     此时,“增补协议”没有存在的条件。

     当事人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增补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才有“增补协议”存在的条件和基础。

     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划定,“增补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事项增补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增补”。

     只有不能达成“增补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入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入行增补。

     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增补主合同中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合用第62条划定的任意性规范。